01.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一、条例基本信息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旨在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等上位法制定, 适用于流入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及其配偶。
这个政策主要管的是那些本来不是陕西户口, 但目前待在陕西过日子或者在陕西干活的人, 这里头还包括了从一个市或者一个区跑到另一个市或者另一个区来回跑的人, 并且这些人的另一半, 也就是在一块儿生活的配偶, 也在被管理的范围内。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1. 政府层面
省人民政府需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里面去管, 要把保障工作经费这件事落实下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并且建立管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需要承担起为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任务, 并且还要负责把这些管理和服务工作给具体地落实到底。
2. 部门职责
三、流动人口的权利
按照相关条例里面作出的明文规定, 那些在陕西省地域范围内进行居住的流动人员, 是可以享受到下面提到的这几项合法权利的。
1. 免费的基本公共服务, 可以让群众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还可以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些服务包含宫内节育器的放置和取出, 也包括人工流产以及药物流产等等内容。
2. 大家能够免费享受到一些基础性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 还会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 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的生殖健康, 这项服务的名字叫作生殖健康服务。
3. 你可以按规定享受到生育照顾待遇。在参加了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的前提下, 你还能享受到和本地居民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
4. 关于子女入学这件事, 流动人口的随迁子女, 可以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去接受义务教育, 并且跟那些本地户籍的学生, 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
5. 享有平等的权利, 绝不允许因为户籍的原因, 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时候, 受到不平等的对待以及带有偏见的歧视。
四、流动人口的义务
1. 要像实话实说那样去申报, 当流动人口到了住的地方以后, 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去办理, 要去向居住地这边的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社区, 把婚生的状况、育儿的状况给如实说一下。
2. 你需要去按照规矩把《婚育证明》办下来, 或者也可以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给办了, 这样就能让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的地方同时进行管理了。
3. 你要去接受管理服务, 也就是要去配合你住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还要接受关于生育情况的核查。
4. 依法生育的意思就是, 必须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目前现行的生育政策来进行生育行为, 是绝对不可以违反相关规定并且超生的。
五、婚育证明与计划生育证明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该机关负责发放相关事项, 而这个发放机关是位于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是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内容方面, 需要包括姓名这个字段, 还有性别, 以及年龄, 另外还要有婚姻状况的信息, 生育状况的情况也是必要的, 最后是避孕节育情况的资料。
关于办理时限, 户籍地必须在接到申请之后尽快给出结果, 不应该没有理由地拖延进度或者干脆拒绝处理。
2.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 如果要在自己住的地方生孩子, 就应该去找住地那边的乡镇或者街道里头管计划生育的工作部门。到时候, 他们就能给你发给那个叫做《生育服务证》的证, 或者是帮你做个叫生育登记的事情。
要是你已经按照国家的规定还有陕西省的政策把孩子生下来了, 那就不用再去跑额外的审批流程了, 你只需要按照规定去办一下生育登记就行。
六、生育管理(现行政策衔接)
自从国家实施了全面两孩政策, 并且随后又放开了三孩政策之后条例里面那些涉及到生育审批的条款, 都已经跟着做了相应的调整。
关于生育的数量问题, 必须严格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目前的规定来执行, 并且允许生育三个子女。
流动人口在陕西省生孩子, 要去住的地儿办生育登记。不用回原来的户籍地审批。
关于再生育事项所涉及的审批流程, 目前已经被予以取消, 并且已经将其变更为一种登记制度。
奖励与照顾方面, 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流动人口子女, 他们是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奖励扶助政策的。比如说像扶助金啊, 还有优先入学这些东西。具体的标准是按当年陕西省以及所在地市的规定执行的。
七、违法行为与处罚
1. 违反生育规定的处罚
对于不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规定以及陕西省的生育政策规定, 存在多生育子女行为的情况, 相关的处理方式, 需要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涉及的对应条款来进行执行和处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原本是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执行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随着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 这项制度已经正式取消了。因此, 在实际操作中, 请务必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在现行政策之下, 要是违法多生了孩子的话, 主要的后果会是什么呢, 第一个就是孩子的户籍登记会受到限制, 第二呢就是不能享受到那些相关的奖励以及扶助待遇, 第三点就是如果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话, 他们有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2.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
居住地在哪个地方呢, 由那个地方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你限期再去补办一下相关手续。
如果不及时去办理补办手续, 就会受到批评和教育, 并且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 相关责任人员违规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事务时, 做出了滥用职权的情况, 还有玩忽职守的情形, 或者是徇私舞弊的行为, 那么按照规定, 他们会被给予相应的处分。要是他们的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要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 都不得向流动人口去收取那些超出了条例所规定范围的费用内容。
八、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协作机制
该条例确立了在管理双向进行和服务同等重要的这一基本原则。
户籍地的部门, 他们负责发放婚育证明, 还要提供外出之前的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服务、咨询服务, 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居住地的工作是由专人来负责的, 他们要做好日常的管理和服务这回事。还要为大家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以及计划生育的技术方面的帮助。协助工作也要做到位, 要把居民的婚育状况核实清楚。
关于信息通报的事项做出如下说明, 负责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以及负责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应当在定期的时间安排中, 互相传递有关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情况, 还有节育避孕的具体信息,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出现重复管理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不会存在管理的盲区死角。
关于费用分担这块,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到的是免费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的费用, 是按照规定被纳入了省和市财政的各级预算里的, 这一点非常明确, 那就是绝对不可以向大家个人去收取这笔钱。
九、条例适用中的常见问题
Q1:省内跨市工作是否属于流动人口?
答案是肯定的, 它确实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这个城市或者这个区里面, 但是长期居住在陕西省内部, 这样的情况就会被当作流动人口来进行管理, 并且依法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服务权利。
Q2:未办理暂住登记能否享受免费计生服务?
答: 是可以的。流动人口在居住的地方就有权利获得免费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项权利不需要以办理暂住登记作为前提条件。
Q3:流动人口在陕西生育,能否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答案是, 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且这个险种里还包含了生育保险, 或者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群, 是能够依照陕西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来决定怎么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并且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这些人在享受待遇时, 是跟当地居民的标准保持完全一致的。
Q4:条例中"流动人口"是否包含在陕西就业的外省户籍配偶?
答: 是, 这包含在里面的。条例适用的对象是说, 那些流进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 还有他们的配偶, 这个都算进去的。如果外省的人有户口, 然后他的配偶跟着一起来住的, 这种情况也是适用这个条例的。
十、法规依据与更新提示
本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这里所说的该法律是已经经过了二零二一年的修正版本。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第585号令, 该条例是在2009年正式推行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部文件, 因为近年的全国计生政策发生了调整, 所以已经被多次进行了修订。
这里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提醒, 请大家注意。
因为我们国家的生育政策一直在不停地调整之中, 具体来说, 是经历了从可以生两个孩子的单独二孩政策, 到所有的家庭都可以生两个孩子的全面二孩政策, 再到后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孩子的三孩政策这样的变化过程, 所以, 我们这份条例里面的相关条款, 都已经跟着做了适应性的修改工作。
鉴于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况, 建议大家最好是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上面查一查, 以那里公布出来的最新修订版本的文本为准才行。如果你想要去查询那些现在还是有效的条文内容, 你可以登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官方网站进行操作, 或者是进入那个叫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网站里面进行搜索, 这个网站的网址是flk.npc.gov.cn。十一、咨询与投诉渠道
向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反映, 可以通过拨打12320卫生热线来实现。
关于信访工作以及政策咨询方面的内容, 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进行联系的。
如果遇到了侵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去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 也可以直接向同级的人民政府去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