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怎么做?这些规定必须了解

0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一、条例基本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被国务院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为规范我国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 目的在于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各项法定权益, 达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城化相应待遇。

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公民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居住, 办理暂住登纪间发生的人口生育计划事项, 适用本条例。

二、核心概念界定

1. 流动人口的定义

本条例所指流动人口, 系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因工作、生活之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以下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就学、旅游、探家、探亲访问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地居住的人员。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在户籍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之间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2. 成年育龄人员的界定

仅限满18周岁不超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 以及和她一起共同生活的配偶。

三、流动人口的权利与义务

流动人口的法定权利

1. 获得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权利

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2. 享受同城化待遇的权利

现居住府人民要当按照国家关规有定人,将流动口人纳本入土地划生育服管理务本地系体。

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3. 依法生育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待遇

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4. 知情选择权利

有权了解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有权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

1. 婚育证明办理义务

成年育龄人员应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现居住地机关申请办理暂住登记。

提交时应当出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 婚育证明验证义务

抵达现居之地后之刻之际, 必须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递交婚育证明予以核验查实。

达到法定婚龄前办理未婚女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提交办理。

3. 生育登记义务

拟生育子女的, 应当在怀孕前, 或者怀孕后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按照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

4. 配合管理义务

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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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四、办事流程详解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条件:

18-49周岁已婚育龄人员

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市辖区

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已婚人员)

近期免冠照片

时限办理为自受理那天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吗? 不, 应为自受理之日那一天起开始算十五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办结。

证明有效期:一般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到期前可办理延期

注意事项:

证明遗失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可申请补办

证明内容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2. 生育登记办理

办理地点系现居住之地人民政府之乡镇地区甚或街道之务办理处。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30日内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结婚证照片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单

4. 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3. 避孕节育服务办理

服务内容: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

免费孕情检查

免费避孕节育手术

办理方式:

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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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职责分工

现居住地职责

1. 纳入常规管理

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 提供公共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3. 信息核查

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核实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4. 政策落实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户籍所在地职责

1. 婚育证明办理

及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信息反馈

接收现居住地发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及时核实并反馈结果

3. 配合管理

协助现居住地核查流动人口情况

不得拒绝、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4. 待遇保障

落实流动人口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保障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享有的合法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答:主要需要两类证件: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出具

2. 暂住证或居住证:由现居住地机关出具

问: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会有什么后果?

答: 根据条例要求, 未办理婚育材料证明的, 当前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可责令其限时补办事宜。补换材料前, 也许无法接收某些免费的计生技术公共服务, 还不能经办婚姻生育相关登记手续。

问: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生育吗?

答: 可以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的应当向现居住地本地办理生育登记且享受现居住地全部的相关的计划生育公共的服务。

问: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发生冲突怎么办?

答: 按条例规定遵循以现居住地为主之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应在现居所接纳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但原户籍地处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被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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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流动人口可以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

答:可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咨询

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避孕药具

孕情检查

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

问: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处理?

现居住地依本地规定处理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相关事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现居住的标准执行, 当事人倘若不服处理决定,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提起行政诉讼。

问: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

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配合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服务条件

问:流动人口如何查询自己的计划生育信息?

答: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政务服务大厅

官方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

七、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

1. 未办理婚育证明:责令限期补办

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违反生育有关规定的情况发生时, 将要按现居住地法定的社会抚养费收取标准予以征收。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户籍所在地逾期出具婚育证明、供给虚假情报的, 责令进行修正, 对直接担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2. 现居住地: 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方, 责令其予以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相应给予处分。

3.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且存在如下情况的: 依法给予处分;一旦构成犯罪, 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要提示

1. 及时办理证件, 流动人口理应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尽快去办理相关婚育证明, 并且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务必主动及时办理相关验证手续。

2. 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发生变动时, 现居住地对应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信息需随这类变化及时更新。

3. 办理各类计生事务过程中需留心留存相关凭证以及回执, 手续办妥之际千万别将它们乱丢忘失并妥善收好凭证与回执, 以备核查事务办理的所有节点及相关状况。

4. 受到侵害合法权益时, 依法维权: 可通过申诉诉求、行政复议案、诉讼事项等各类相关途径来维护自身各项权益。

5. 关注政策变化: 计划生育政策持续优化调整, 请务必及时关注最新政策动态更新。

信息来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令第5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更新日期: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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