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协调机制, 指的是, 各个级别的政府还有相关的部门们, 围绕着关于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 还有就是公共服务, 以及权益保障这些个事儿方面, 所建立起来的那些个叫做分级负责, 横向联动, 信息共享的协作管理制度。
它的核心那个架构呢, 就是所谓的“国家统筹、省级协调、市级主责、区县落实、街道(乡镇)执行”这样一个五个级别之间互相连动的体系。
这么做的目的, 就是要确保在管理流动人口的时候这个事儿能够落到实处了, 不会出现那种说是, 没人管的状态, 同时也不能出现那种像是, 好几个人都在管却又乱作一团的多头管的真空地带状况。
一、五级职责分工
1. 国家级(统筹协调)
部, 还有民政部, 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再加上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等等部门, 它们一起合作制定了流动人口管理的统一标准, 并且建立起了政策框架, 在这个框架里明确了全国范围内的居住证制度是怎么弄的, 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的范围到底在哪里, 还有跨地区协作规则具体是什么情况。
2. 省级这一层次, 或者说是区域协调的层面。
省级机关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它要负责省内流动人口的这个数据汇总工作。还要对跨区域的这些流动趋势进行一个研判。同时, 还要做好省内各个市之间的协调还有督办的这样一个任务。
3. 该任务由市级单位承担, 并且需要由其主责并牵头进行。
市级机关担任牵头单位,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4. 区县这一类的事务, 需要由它们来具体地去落实。
区县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承担日常的审批工作, 还要办理证件, 要把政策落到实处进行执行, 并且要在部门之间分解任务。
5. 街道/乡镇(末端执行)
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和日常走访还有矛盾调解, 并且在社区层面对接公共服务, 这些工作就是整个协调机制的最末端环节。
二、协调运作流程
第一个步骤是完成信息的登记, 以及进行信息的共享, 当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完居住登记后, 其相关信息会进入全国范围或者省级范围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 各个相关的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的权限, 去查询这些使用这些信息。
到了第二步这个环节的时候, 大家需要跨部门进行联动。
如果遇到那种涉及到多部门的复杂事项, 比如随迁子女入学这种情况, 就必须要让教育、卫健和人社这些部门协同起来一起办理事情, 那么这个时候, 就应该由那个牵头部门去发起一个联席会商的会议, 然后呢, 各个来参加会议的部门, 都必须在规定的这种时限范围之内, 给反馈出他们自己的办理结果出来。
咱们说到第三步, 这叫跨地区协作。当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碰到社保转移、档案交接或者是户籍迁出这类事情的时候, 他们可以通过部还有省级平台去发起函件协作, 也可以去申请电子协查, 然后双方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里面把确认工作给完成了。
第四步是要开展争议的协调工作, 如果发生在部门之间或者地区之间, 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清晰的状况, 还可能出现信息不一致这类问题, 那么就需要由上一级的协调机构来进行裁决, 或者是组织相关的会商环节。
三、高频疑难及处理
1. 存在跨地区信息不通的情况需要处理。可以通过全国居住证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向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协查函由对方的属地限期做出回复。
2. 多部门的职责存在交叉的情况, 这一情况应当基于一个特定的原则来处理, 这个原则就是谁主管事情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作为牵头的部门来负责统一地受理相关的请求和业务, 在完成统一的受理之后再进行内部的任务分担和流转, 通过这样的流程设计, 可以有效避免群众因为手续繁琐而需要反复跑路的现象。
3. 在临时居住与长期居住这两者的管理之间, 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如果说一个地方的人居住在当前的地方不满半年的时间, 那么对于这个人群来说管理的重点是在于进行登记。但是反过来讲如果居住的时间满半年了, 并且这个人也去办理了居住证的话, 这样的人员就是可以被纳入到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里面的。
四、主要政策依据
就是那个国务院在二零一六年公布的第六百六十三号令, 所发布的那个居住证暂行条例。
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 共同发布了一些用来进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的方法, 那些文件。
各个省市所出台的那些关于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