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心结论(直接回答)
现在呢, 单位招人的时候,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并不强制要求员工提供那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是包含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另外, 这个所谓的证明材料, 它并不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那些, 必须在入职的时候就得提供的, 法定的必备材料。自从二零一六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 后续的生育政策也一直在调整。国家层面取消了一个规定, 就是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为就业的前置条件, 这一条已经是强制性规定被取消掉了。绝大多数的企业, 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这些公司都已经不再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列入需要提供的入职材料清单里面去了。
02.政策演变与法律依据
1. 历史规定(已废止/失效)
根据2003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也就是国务院第355号令, 其中明确提到一条规定, 那就是当流动人口前往流入地工作、做生意或者开展其他经营相关活动的时候, 必须持有名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证件, 这是当时所要求的。
这个条例在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得到修订以后, 加上在2016年又迎来了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 那些有关的管理要求, 实际上已经变得非常弱化, 甚至在执行层面上也基本上停止了。
2. 现行有效规定
3. 法定入职材料清单(《劳动合同法》第8条及相关规定)
在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 按照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新员工提供那些基础性的材料的, 这些材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1. 身份证的复印件, 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请把最高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是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提供出来。
3. 从原本的用人单位那里获得的离职证明文件, 或者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4. 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 是有必要提交职业健康检查证明的, 比如那些工作中需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这种情况就属于特殊要求。
5. 对于特定的岗位, 它是需要具备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6. 社会保险参保相关信息
上述清单中不包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03.分场景说明
场景一:普通企业(民企、外企、多数国企)
不需要。企业在制定入职材料清单的时候, 不需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列进去。如果企业内部还有这个要求的话, 因为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 员工是能够拒绝提供的。不过这种情况不会影响入职流程的完成, 所以企业不能因为这个就不接受员工的录用申请。
场景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有独资企业
通常情况下, 是不需要的。当前的录取工作流程主要侧重于政治审查、身体检查以及学历资质的审核, 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这一文件。在少数具体情况中, 有些单位会依据其内部的规章制度, 要求员工提交一份"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以便作为政治审查工作的辅助参考资料。
然而, 这种做法仅仅属于各个单位内部的管理范畴之内, 并不是国家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义务。而且, 这类要求大多只局限于本地户籍的人群或者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工作岗位而言, 并不具备广泛适用的强制性效力。
场景三:劳务派遣、中介介绍用工
其实是不需要的。按照那个在两年二零一八年的时候就有了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还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来讲的话, 中间那些做中介服务的机构, 在给劳动者推荐工作的那个时候, 明令禁止要求别人交出跟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关系的证件或者材料。
而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这一类东西, 本身就不算是跟岗位有直接联系必须的证件。
场景四:员工为异地户籍(流动人口)
不需要这样做。户口是不是在流入地这个地方, 对入职材料有什么要求这件事没有任何影响。按照现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来办事, 不管是办理就业登记的手续, 还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操作, 这些事情的依据统统都是居民身份证这个证件。这些事项以前那种和计划生育证明非要挂钩联系的要求, 现在都已经不再实行了。
04.常见疑问解答
Q1:公司HR明确要求我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我该怎么办?
说法A认为, 这项要求并没有现行的法律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给出的建议是:
第一步, 需要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出示能够提供该项证明的书面制度或者是法规依据。
走到第二步的时候, 要是人力资源部门拿不出合法的根据, 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具体找劳动监察大队也可以;或者拨打一百二十三三的热线来咨询。
第三步骤是, 在进行沟通交流的时候, 可以以书面方式通过发邮件或者微信留痕这样的办法, 向人力资源部门说明这份材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求提供的东西, 同时要表达出自己愿意配合办理入职手续的意愿, 这样能够避免出现被认定为拒绝录用的情况。
Q2:我是外地户籍,去新城市找工作,社保登记、居住证办理需要计划生育证明吗?
A回答说, 这种情况是完全不需要提供的。之所以不需要提供这个证明, 是因为办理居住证这件事情, 它的法律依据是《居住证暂行条例》这部从2016年开始实行的法规, 按照规定需要的材料清单里包括了身份证、居住证明和相片等等, 这里边根本就没有列入什么计划生育证明。
另外关于社保参保登记这一块事情, 它依据的是《社会保险法》, 在这部法律的要求里面, 同样也是不要求提供那种所谓的计划生育证明的。
Q3:公司让员工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婚姻及生育情况",这合法吗?
A说劳动合同法第八点允许用人单位去了解跟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基本情况, 但是婚姻状况还有子女数量是不是跟岗位有直接关系, 得看具体的工作位置是什么情况, 对于普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行政岗位来说, 让人家填写生育方面的情况是没有岗位相关性的, 这就属于过度收集个人的隐私信息了, 这跟二零二一年的时候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里面提到的小额必要原则是有冲突的。关于员工填写表格的要求, 如果涉及婚姻状况部分, 员工可以进行填写, 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合理的。但是, 针对生育细节这一块内容, 员工可以选择不进行填写, 也可以选择在其中注明与岗位无关这样的话语。
Q4:2026年是否有任何地方重新恢复了该证明的入职要求?
A: 截止到2026年, 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省级或者高于省级的行政级别那里, 并没有出台任何政策说要把恢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入职的前置条件。现在的生育政策方向一直在往鼓励生育这个方面走, 把生孩子和就业准入这件事分开, 脱钩, 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大趋势。
05.用人单位操作指引(合规要点)
1. 在制定入职所需材料的清单时, 我们应当采取非常谨慎和严格的态度, 必须把范围死死地限定在《劳动合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那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里面。
对于计划生育相关的证明文件, 还有关于婚姻状况、生育具体细节这类 information, 我们绝对不可以把它们变成员工必须提交的项目, 这是一点都不能犯迷糊的红线。
2. 对于招聘广告与录用条件这方面, 大家必须清楚一件事情, 那就是, 不能把拿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件事, 当成是招人的先决条件, 如果你这么做了, 那就算是在搞就业歧视了, 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具体的依据就是, 《就业促进法》里面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 这两条说的是公平就业的原则。
3. 公司内部对制度的修订工作需要开展, 如果企业现行的员工手册或者入职流程里边还保留着要求提供这个证明的规定, 建议赶快把这个规定删掉或者进行修改,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给公司带来劳动争议风险的情况发生。
4. 在向员工进行知情告知的时候, 要在入职这一环节里, 把法律规定必须让员工提供的材料清单讲清楚。对于那些超出了规定清单的材料, 要标上“非必要”或者“自愿提供”。
06.政策依据汇总(可验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经过修正之后的版本, 我们可以看到其第八条的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就业促进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正, 其中涉及到了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这些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2021年颁布的, 其中第六条的内容如下。
《居住证暂行条例》是(2016年)发布的, 这是一个已经存在的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这部法规是在二零一八年出台的。
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 编号为第355号令, 发布时间是2003年, 相关管理条款已经随着政策的调整而不再执行了。
如果您需要确认您所在城市的最新执行细则, 您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拨打当地的人社服务热线, 也就是12333。第二种方法是登录您所在的省或者市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那里会有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最新通知。
本文内容基于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员工入职一定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吗,仅供企业HR及劳动者参考。具体个案如涉及地方性规定或特殊行业管理要求,建议以属地主管部门书面答复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