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 并且其令号是555号, 该条例从2009年3月1日开始, 正式施行。这一条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一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同时也能对相关的服务提供一定的保障与支持。
在核心原则上明确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些内容。还特别强调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在这个过程中, 流出地和流入地需要相互配合。通过这种方式, 明确了各方责任的主体是谁。同时也规定了免费的服务范围有哪些。此外, 对于监管机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与设定。
一、管辖与责任划分
流动人口在进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时, 需要由现居住地在的那个地区人民政府来负责去管理它, 而流出地所在的人民政府, 则需要给予配合这个行动。
现居住地的职责, 包括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以及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由流出地这边来负责, 要给这些流动人口弄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玩意儿。然后呢, 要对那些出去干活的人盯着点, 进行跟踪管理。同时还要跟那边进来的地方保持联系, 把信息通报一下。
监管的主体,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这个单位同时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他们负责的事情, 就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作为流动人口, 其所应当履行的核心性责任义务。
流动人口必须遵照法律规定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件事, 他们还要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这份证明文件应该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来出具该证明, 文件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时间, 到了期限之后就得及时去把续期的手续给办好了, 如果是那种跨省流动的这类工作人员, 他们应该在到达现居住地之后的规定时限以内, 向当地涉及计划生育的相关部门去进行申报登记。
三、免费基本服务项目
现居住地这个地方, 它应该是要为那些流动人口来提供免费的、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的项目的这些服务的。
1. 提供关于避孕和节育的技术指导, 并且发放避孕药具。
2. 做孕前保健的事情, 还有常规做的孕期检查。
3. 把那个放在子宫里面的节育器安进去, 还有把它取出来。
4. 符合规定条件的流产以及引产手术。
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四、法律责任
对于流动人口来说, 如果他们拒绝了计划生育管理, 或者选择了逃避这种管理方式的话, 那么相关的情况将会被县级以上的工作主管部门发现, 接着这些部门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 责令这些人进行改正。
相关行政部分的工作职员假如存在失职的体现,假如存在渎职的行为。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构成了犯罪的话就要去追究刑事方面的责任。
因为管理出现了问题, 所以造成了流动人口, 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种情况下, 相关的责任单位, 需要依法, 去承担赔偿责任。
五、实务要点
1. 跨省流动这种情况, 是由流入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来具体负责的。相关的业务信息, 要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来实现互通。
2. 所谓的省内流动, 其管理工作是由那些具有设区资格的市级部门, 或者是县级部门来进行统筹安排的。
3. 在企业用工这个方面, 当用人单位的员工还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话, 用人单位应该去督促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办工作。用人单位千万不能拿员工没有办证这个事情当作理由, 去拒绝为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同时, 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来限制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上文所呈现的是该条例中核心条款的整体框架内容, 关于具体应当如何实施的标准, 以及需要进行详细操作的细微规则, 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出台的配套规定作为最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