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概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这个文件, 是原来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它的规范性文件。该委员会发布它, 目的是为了让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工作还有服务工作变得规范起来。
在这个规则里面, 最核心的制度框架是什么样的呢? 就是强调现居住地的管理占主导地位。同时, 流出地跟现居住地之间还要相互进行配合。这个规定清清楚楚地把事儿给说明白了。它是说,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的地儿和户口往外头的地方之间, 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该怎么分。它还说明了婚育证明该怎么办好, 又该怎么拿去检查。另外, 它也讲清楚了是谁来提供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 具体又提供哪些服务内容。
2026年政策背景说明: 因为随着2021年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及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 所以原来那些关于计划生育的限制性条款, 都已经得到了全面的调整, 现在已经不是那样了, 当前的情况是, 在这个管理规定里面所涉及到的管理框架部分, 虽然它还在起着作用, 但是呢, 它现在主要只是作为在人口流动服务管理领域里的一个历史制度方面的参考而已, 所以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 它并没有单独去管, 而是已经把相关内容都并入了, 包括像生育登记这样的流程, 还有像流动人员健康管理这样的, 都是属于现行服务体系的一部分, 都由这些现行的服务来共同管理和支撑。
二、适用范围
三、核心管理条款
1. 婚育证明制度
流动人口在跨省、跨市流动前面, 应当到他们的户籍所在地那里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这个地点可以是乡镇人政府, 也可以是街道办事处。
现居住的地点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查验的时候, 如果发现流动人口的生育状况, 或者是要给他们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这个时候是有权力提出要求的。也就是他们要求对方必须出示这个证明。
对于那些拿不出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现在住的地方必须得给他们补办手续, 或者开个临时管理的证明出来。千万不能因为这事儿就把他们拒之门外, 不给他们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服务。
2. 管理职责划分
现居住地职责(为主):
需要承担起针对那些不在本地长期居住的这类人群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且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状况, 并建立管理台账。
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一事项可以详见第四部分。
有关方面需要及时将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情况以及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 通报给该流动人员的流出地相关部门。
流出地职责(配合):
他的任务是为流动人口去办理婚育证明。
提供关于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的咨询, 并且提供知情选择的服务。
接收所在地通报的管理和服务信息。
不得因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了管理, 就去对他们再安排一次检查, 或者再去对他们进行罚款这样的处罚, 不能搞重复的这一套。
3. 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要定期, 通常是时间间隔不超长三十天, 把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 还有避孕节育的情况, 用书面的或者是电子的方式来通告给流出地。
当流出地那边接到了相关的通报消息之后, 它就必须把这里所说的这些具体的信息, 统统都归拢到属于它自己那个本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档案里面去。
双方的任何一方, 都是不可以去把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 拿去用在那些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目的上面的。
四、核心服务条款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现在住在当地的人可以享受到由地方所提供的, 以下这些不收取任何费用的高新技术支持服务。
1. 提供关于避孕以及节育方面的咨询服务, 并且对于适合的技术和具体的使用方法给予相应的指导。
2. 就是把宫内节育器放到那里去, 然后把它取出来。
3. 对于输卵管与输精管这两种绝育手段, 以及实施这类手术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并发症, 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置工作。
4.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
5. 需要对计划生育手术之后出现的并发症进行诊断以及治疗。
6. 生殖健康检查;
7. 和计划生育有关系的其他基本技术服务。
服务原则
均等原则的意思, 是说流动人口, 他们是有权利去享受跟户籍人口一样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这一点是不得被拒绝的, 也不得因为户籍的原因, 而降低服务标准的。
在提供技术服务之前, 必须把服务内容都说明白, 还得把具体的方法讲清楚, 也要风险提示到位, 连那些替代方案也一并告知, 最终由患者本人或者是患者的配偶来做出自愿的选择。
隐私保护原则: 服务记录和信息的采集工作, 必须去遵守那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性规定
不得限制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生育权利, 也就是要按照现在实行的政策来执行。
不可以因为是流动人口没有拿着结婚和生育的证明, 就拒绝给他们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方面的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或者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服务。
严禁针对流动人群收取带有歧视性质的费用, 也不能随意增设各种妨碍管理的额外门槛。
不能把计划生育的管理指标简单地压到流动人口的身上, 并且把这些情况和奖罚的挂钩直接联系起来去搞摊派。
六、争议处理与救济途径
1. 如果流动人口对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行为有异议, 或者是觉得流出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行为有问题, 那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除了这个办法以外, 还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因为管理或者服务存在不合适的地方, 这就导致了流动人口的自身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相关的需要负责任的主管部门就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承担起应该付出的赔偿费用或者是给予相应的补偿。
3. 对于那些出现违法去收取费用以及搞强制服务这类行为的情况, 流动人口这个群体完全是有权利去向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说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并且也可以向他们去举报这些不良行径的。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怀孕或分娩,是否需要回流出地办理手续?
回答是不需要进行这项操作。分娩以及相关的母婴保健服务应该由现居住地来负责承担, 流出地这边就不再安排重复的检查工作了。至于生育登记的事情, 需要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 在现居住地办理相关手续。
问:现居住地能否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回答是, 肯定不能这么做。相关的规定里头已经把话说明白了, 流动人口是有资格享受到和户籍人口一模一样的、免费的技术服务这一权利的。所以, 如果不给提供这项服务的话, 那就是属于违规操作了。
问:婚育证明遗失或损毁怎么办?
回答说, 可以流出居住地到原籍地进行补办。如果没办法立刻回去的话, 那现在住的地方应该先接受服务方面的需求, 之后再补充那些核对验证的手续, 绝对不能够因为这样就把给的服务给中断掉了。
问:该规定在2026年是否仍具独立法律效力?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 所以原规定里面那些限制性计划生育管理的内容也跟着调整了。现在的生育支持政策已经替代了原来那种管理的方式和定位。
可是, 关于流动人口基本健康服务要实现均等化, 还有不得进行歧视性对待这些原则, 并没有消失。它们已经被融入到现在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里面去了。同时, 也被写进了关于流动人口健康管理的文件里。这些原则现在依然具有指导的意义。
八、配套文件与现行衔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个文件, 它的文号是国务院令第331号, 是在二零零九年出台的, 这个条例因为后来的生育政策发生了调整, 所以已经经过了修订。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 存在关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条款。
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发布的, 关于流动人口健康管理服务的相关办法, 目前处于现行有效状态。
最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最新的通知, 这份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生育登记制度的改革事项。
如果您需要查询这条规定的原文全文, 或者想要确认某个条款在2026年的具体适用状态。建议您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方网站, 或者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 找到政策法规栏目, 并在那里检索最新的版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