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哪些?最新规定一文讲清

01.现行有效的核心法律法规清单

到现在为止, 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直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主要包括这几个层级:

层级 名称 发布/修订时间 现行状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通过,2015年、2021年两次修订 现行有效
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2009年4月30日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因上位法修订不再适用)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相关配套规定 各时期发布 部分已废止或调整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各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各地陆续制定修订 以当地最新文本为准

核心提示里提到, 到了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号进行了修订的一部法律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这个版本把原来那套说法给去掉了, 比如说什么要收社会抚养费啊, 还有那个得经过审批才能生孩子的规矩都没了, 同时里面还特意说明了, 国家是号召大家在该结婚的年龄去结婚生孩子, 要注意优生和优育这件事, 并且规定了一对夫妻最多能生三个小孩这样一条明确的内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经过修订之后, 那些涉及到社会抚养费收取以及生育许可审批的条款, 现在已经不再继续执行了, 可是, 条例里面关于管理服务体系、技术服务还有权益保障方面的条款, 目前依然是有效的。

0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核心条款解读

1. 适用范围(第2条)

对于这个条例的意思, 我们来搞清楚流动人口指的是谁, 这些人是离开自己户口所在的县, 或者是市, 又或者是市辖区的地方, 跑到别的县, 或者是别的市, 又或者是别的市辖区去住的人, 他们中间有达到生育年龄的夫妻, 要是这些夫妻还没有生孩子, 或者没有采取那种永远不让怀孕避孕的办法的话, 那他们就符合流动人口的资格。

2. 管理体制(第3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现在是由他们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来进行共同的管理。在这个管理过程当中, 主要实行的是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的制度。具体的分工情况是下面这样的。

现居住地也就是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它们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服务。这些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相关的档案、提供技术服务。同时, 她们还需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户籍所在地, 说白了就是流出地这边的乡或者镇一级的人民政府, 还有街道办事处, 要负责对流动人口那边的婚育情况做核实工作, 然后出具各种相关的证明文件, 还要配合着去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过得说清楚, 前面说的关于征收那个费用的条款, 因为上级法律有了修订, 现在已经停止执行了, 不再搞这摊子事儿了。

3. 流动人口的权利(第4条、第5条)

那些流动人口, 按照法律的规定, 是能够享受到下面的这些权利的:

您可以在目前居住的地方享受到免费的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包含避孕以及节育方面需要的技术支持。同时, 也涵盖了关于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等等内容。

可以在当前居住的这个地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去申请那些有关生育服务的内容。

一旦有人实施了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他们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投诉, 同时也可以进行举报。

这一点是必须做到的, 也就是说, 要和那些在户籍所在地住着的普通老百姓一样, 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4. 流动人口应履行的义务(第6条)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去接受现居住地那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同时也得去接受户籍所在地那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前往现居住地办理各项相关的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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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去采取避孕以及节育的相关措施, 不过需要注意, 在当前现行的生育政策的整体框架之下, 关于这方面的义务要求已经大幅度地进行了弱化, 所以具体的执行情况需要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执行标准为准。

要对于婚育方面的相关信息的真实状况承担实际的责任。

5. 管理登记制度(第7条至第10条)

当流动人口来到当前的居住地之后, 必须在30天这个时间限制内, 去向所在的乡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又或者是社区居委会进行信息登记的工作, 并且要把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还有能够证明自己居住状况的相关材料都一并提交上去。

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是街道办事处, 应该把流动人口放到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的, 还有服务范围里去管理, 并且要建立起关于这些人口的管理档案。

原先的那种被称为婚育证明的做法, 在很多地方已经不再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前置条件了, 至于具体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 还是要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发出的最新通知里的内容来确定。

6. 技术服务(第11条至第15条)

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部门, 应该把这些流动人口, 安排在本地的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里面, 给他们提供服务, 服务的标准, 要和户籍人口的同等标准。

服务内容涵盖到避孕节育咨询这一项, 包括把宫内节育器放进体内还要取出来的操作, 人工流产这种方式也行, 用药物流产的办法也可以, 绝育手术做这个以及处理相关并发症的工作都要管, 生殖健康检查也在里头。

服务的费用, 应当让现在居住地的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好的服务标准, 把钱给保障上, 坚决不能找服务对象要钱。

7. 权益保障(第16条至第20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 应当依法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并且要将此事项接入当地的医保体系或是生育保险体系。

因为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了并发症的这种情况, 需要由现在的居住地来进行负责治疗, 相关的费用需要按照规定好的渠道来解决。

任何单位, 都不允许歧视流动人口, 也不能拿没办计划生育手续当借口, 拒绝提供公共服务。

03.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影响

2021年进行的修订, 是近年以来影响非常大的一次调整, 它直接涉及流动人口的关键变化, 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生育需经审批(一孩、二孩、三孩分别适用不同审批程序) 取消生育审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登记即可(各地登记办法不同)
违法多生育的社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删除社会抚养费条款,不再征收
对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进行处罚的授权条款 删除相应处罚授权
鼓励公民自愿生育(表述较笼统) 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夫妻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奖励"
未单独提及流动人口 删除了原法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专条(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作规定)

其实方面的影响是, 从二零二一年开始就不收社会抚养费了。各个地方的卫生健康部门已经不可以在对老百姓超出生育规定的行为上加收费用了。流动人口因为生孩子产生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现在主要是看怎么去做生育登记、怎么享受免费的技术服务、还有怎么去办生育保险待遇这些事儿, 反正再也不涉及经济上的处罚了。

0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事指引

(一)流出地(户籍所在地)应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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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核实婚育的具体状况,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健康服务机构或者是社区, 应当了解本区域内有生育年龄人群的结婚和生育方面的信息内容, 针对那些准备外出来的这些人员, 需要提供必要的一些关于信息的告知情况, 还要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指导。

2. 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这个操作需要看当地的具体要求是怎样的。某些地区在遇到特定情况的时候, 可能还是会出具婚育信息的证明, 比如说异地办理生育登记或者是想要享受生育保险的时候。具体的情况要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3. 进行信息的互通: 借助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或者说是地方上的对应平台来开展这件事, 从而跟流入地进行基础信息的共享。

(二)流入地(现居住地)应办理事项

1. 流动人口到了现在居住的那个地方之后, 必须在三十天之内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去那里。同时还要拿着证明自己在住的物件像租赁合同或者是暂住的登记信息这些材料。拿着这些都去居住地里面的社区或者是街道的卫生健康服务站点去做登记动作, 这样做是为了把自己进入当地的管理记录名单里面去。

2. 可以前往现居住地所指定的医疗机构, 去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单独进行缴费操作的。

3. 关于生育登记这件事, 如果你的打算是在现在住着的地方生孩子, 那就得按照那个地方的规矩去办, 因为每个地方的具体流程都不太一样, 通常的情况下, 你需要亲自跑到社区的办事处或者是街道的便民服务大厅去把申请交上去, 当然, 也有一些地方是支持用当地的那个政府政务服务手机应用程序, 在网上直接办好的。

4. 生育保险的情况是这样的, 在参加了现居住地的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之后, 就可以按照规定的办法去享受生育的保险待遇。这些待遇里面包括了生孩子医疗费的报销, 还有生育津贴等等内容。在这个时候, 所享受的这些待遇和户籍人口所得到的待遇是一样的。

5. 如果在接受管理服务的过程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 那么可以向现居住地的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反映, 或者是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反映, 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发起投诉。

(三)跨省/跨市流动特别注意事项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时候, 如果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况, 关于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事宜, 可以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来实现跨省份的直接结算操作, 这样就不用回去报销了, 可以直接在全国联网的系统中完成支付和结算动作。

生育登记信息实现互通, 也就是要使用那个全国统一的生育登记信息系统, 借此来避免进行重复登记这一行为。

地方差异这个情况是存在的, 各个省市之间在生育登记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以及奖励政策这一些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所以建议大家要以现居住地县级卫健局最新公布的内容作为最终依据。

05.法律责任(仍适用部分)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里面, 仍然处于有效状态的关于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 其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第22条流动人口要是违反了本条例里的规定, 就得由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里头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来责令他们改正。同时, 还会给予警告, 并且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

第23条地方人民政府的那些有关部门还有它们的办事人员, 如果在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里面, 做出了下面提到的这些行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的话, 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 给那些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做出处分。

利用自己手头掌握的权力机会, 向那些流动在外部的人员伸手索要钱财, 或者是把他们送来的财物给接收下来。

对于那些符合规定要求的流动人员, 要是拒绝为他们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是技术服务的。

把流动人员的个人私密信息公开出去, 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

就是那些除此之外, 滥用职权的情况, 或者是玩忽职守的情形, 又或者是徇私舞弊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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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条款已经被删除掉了, 所以原条例里第24条提到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

06.高频疑问解答

Q1:我现在跨省工作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什么计划生育手续吗?

对于这个问题, 答案是不需要这么做。按照当前实施的政策制度来看, 关于流动人口的基本计划生育以及管理服务相关事项, 直接在现在常住的这个地方就可以全部办理完毕了。

绝对没有必要必须返回自己户籍所在的那个地方去专门领取婚育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审批环节。至于生育登记这一项具体事宜, 也是完全可以在现居住地直接完成办理的。

Q2:社会抚养费现在还要交吗?

回答是否。2021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删掉了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 所以在全国范围内都已经停止征收了。对于那些此前还没有缴纳完毕的情况, 是要按照各个地方的过渡政策来执行的, 不过多数地区都已经明确了不再进行追缴。

Q3:在现居住地生三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人口待遇一样吗?

回答: 都一样。流动人口如果是在现居住地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孩子的, 就可以享受和当地户口的人一样的待遇, 这个待遇包括生育保险、免费的技术服务, 还有地方的生育奖励, 不过各地的奖励标准是不一样多的。

Q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里有些内容(如"婚育证明")还有效吗?

A: 因为放管服改革在一步步推进, 所以好多地方都已经不用再拿婚育证明当先决条件了。那个条例并没有被整体取消掉。不过, 要是条例里面有的条款跟上位法起冲突, 或者已经被新政策给顶替了, 那这些条款就不用了。具体的情况怎么样, 还得看现居住地卫健部门发布的最新办事指南怎么说。

Q5:流动人口享受免费避孕节育服务,在哪里做、怎么申请?

你要去现居住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这个地方一般是县或者区级的妇幼保健院, 也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你只需要带上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就行了, 不用额外申请, 费用是财政保障的。

07.获取最新权威信息的渠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那个官网, 网址是www.nhc.gov.cn, 上面的政策法规这个栏目会发布全国性的规定法规, 还有一些相关的解读信息。

各省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当地生育登记手续规定, 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 以及免费服务的详细项目列表。

在全国政务服务平台, 也就是大家说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上, 有些省份已经开通了线上办理生育登记的服务。

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可以咨询当地具体的办事流程需要什么样的材料。

你需要前往目前所居住的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街道的卫生健康服务站, 通过面对面办理登记这种形式, 就可以成功获取免费的相应服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规, 都以截至2025年已经公开发布的有效文本作为标准。各地方出台的配套政策, 可能会因为每年的调整而出现变化。具体的办事要求, 请以现居住地上最新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