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与快速定位
本文基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中华全国计划生育协会相关指导原则,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核心框架与关键条款。
标准答案摘要:
1. 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与相关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团体组织是名称与性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2. 根本宗旨: 倡导新风、普及知识、提供服务、帮促解难纾困。
3. 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障生殖健康服务、实现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主要任务。
4. 会员资格: 认同本章程, 参与协会相关活动,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是特定群体资格(比如育龄妇女、流动务工人员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名称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允许该名称或者其所属的地方或者分支机构的全称, 是比如像XX市这类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 性质
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公益组织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经构成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是在经受领导指挥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对业务主管单位即同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指导义务及接受相关监督义务。
第三条 宗旨
开展宣传是对人口中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各种政策, 推广内容涵盖各类生殖健康的层面知识, 提供相应的生殖健康服务, 组织起生育相关的关怀活动, 保障流动的人口作为群体具有合理的合法权益与各类相关的享受条件, 推动流动的人口相较于有本地户口的本地人口在公共卫生领域服务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各类服务上都能拥有一样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四条 遵守宪法与法规
本协会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方针,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危害国家利益、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办公地点
本协会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场所位于:[具体注册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任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宣传教育:
通过和流动人口开展各类宣传形式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展开宣传工作。
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发展等科学知识。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
2. 权益维护:
协助流动人口在依据当地最新政策(部分地区已取消纸质《婚育证明》改为电子化核验)的情形下办理《婚育证明》或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协助指导操作。
反馈流动人口的合理诉求, 协调处理他们在计生服务历程中遭遇的各类棘手困难。
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同等待遇政策。
3. 技术服务: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随访。
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传及引导工作。
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及必要的医疗转介服务。
4. 生育关怀:
落地“公婆情”、“母亲助飞”等等给予流动妇女、实施家庭那些个专项关爱的计生项目。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像失独家庭、伤残家庭一类)开展的走访慰问相关还有救助工作事项。
参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推广与落实。
5. 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流出地与流入地计划生育协会的联络交流与协作配合哦。
开展国内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已婚夫妇);
3. 从事计划生育管理、生殖健康服务、公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人员。
4. 自愿申请参加本协会工作的其他人士。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其委托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
5.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付的任务;
4.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
本协会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由理事会领导,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负责人
本协会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与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本要求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章程,能坚持正常工作;
4.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决策机制
召开举行每年至少1次理事会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情形下, 能够临时召集举行理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能够召开成立;会议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方才可以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国家提供的工作经费或者补贴;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经费;
4. 社会捐赠;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本协会强化资产管理, 约束财务纪律。协会的资产及任何投资, 需契合于所登记的业务活动、目标任务, 非营利性资产不可进行分配、转让。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本协会施行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规进行关于会计核算, 各项财务管理理应契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本协会配置兼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能担任出纳相关职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 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还要再报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都得及时作出终止决议, 并向业务主管单位作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之际,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组织指导之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以后的剩余财产, 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和宗旨相关的事业, 剩余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实施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份〕年〔月〕月〔日〕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第〔 〕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权威性与合规性说明
依据法规: 章程本严格遵循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动态调整: 各地因为有关辖区内暂住人口服务管理政策存在差异(此类差异如居住证、免费孕前检查政策等), 各地方流动人口计生协的具体落地施行条文也许有所不同。须要提议在推进落实以前, 问询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民政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确保契合最新的本地所在地区现行法律规范。
核验渠道: 要查询指定地区(像北京这样的、像上海那样的、像广州这般的)特定协会的具体章程, 请登录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或民政部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核验平台开展核验操作。






